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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2-30 08:59:41


 

陈林贵、余仙:

本院受理原告张能荣诉你们、陈海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3)潢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限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能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7386元;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张能荣负担1560元,由你们负担24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陈 明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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