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潢川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农历腊月初八租赁潢川县双柳树镇某街居民向某某的房屋,在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以“友德”鞋厂的名义招募当地村民进行鞋产品生产。2015年生产期间,采购方通达鞋业有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加工费共计人民币398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款个人使用,未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共拖欠49名工人工资计人民币13万余元。2015年8月,李某某关闭“友德”鞋厂后逃匿。
2015年11月23日,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李某某留置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于同年12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李某某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仍不支付并一直逃匿。
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