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潢川法院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时年16岁的未成年人李某将15岁的陈某捅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经潢川法院审理,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判决,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李某及其父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陈某11612.33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向我院申请执行民事赔偿部分。我院受理后,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李某某夫妇认为自己的孩子已坐牢,不应再支付赔偿款,遂以外出务工的方式躲避执行。
3月30日,在潢川法院开展的重点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和拒执犯罪的“倒春寒”集中执行行动中,李某某被依法拘留。因李某某拒不执行已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依法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在强大的威慑下,李某某的家属当晚交清了全部执行款,并取得了申请人陈某的谅解。
潢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履行执行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