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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占鹊巢不顾兄弟情 拒不腾房构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7-07-20 08:57:22


“今天的审判让我真正明白:法院的判决不是儿戏,必须履行。我个人受到了深刻教训,也希望其他被执行人尽早兑现判决,不要走我的老路。”近日潢川法院审判的一起拒执罪公诉案件被告人黄某乙在最后陈述时如是说。黄某乙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黄某甲与黄某乙系亲兄弟。黄某乙与其父母及弟弟分家并单独立户。2014年,黄某甲经过批准在本村民组自建房屋二间三层。2016年,黄某乙夫妻以房屋系其父母所有为由,未经黄某甲同意即入住该房屋,经多方调解拒不退还。黄某甲无奈之下将哥哥起诉到法院。潢川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黄某甲房屋。但黄某乙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2017年4月11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潢川法院依法向黄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腾出房屋。黄某乙仍拒不腾退且阻碍执行。潢川法院遂依法决定对黄某乙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黄某乙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5月27日,黄某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至此,黄某乙方才认识到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行为的严重后果。 6月8日黄某乙让其家人将房屋腾空后退还弟弟黄某甲,并取得谅解。鉴于黄某乙在刑事判决宣告前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人的谅解,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兄弟俩的纠纷虽然最终尘埃落定,但黄某乙的行为既伤害了兄弟感情,又让自己身陷囹圄,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民事裁判确定的义务应该得到及时全面的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除了要承担迟延履行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黄某乙拒执案审判长张军军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责任编辑: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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