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张士勤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7月27日。如对罪犯申请监外执行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审监庭(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465150)。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罪犯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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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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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监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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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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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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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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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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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勤因两次怀孕均已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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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士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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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张士勤再次以怀孕为
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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