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17-09-20 08:17:32
沈涛: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526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宋金龙借款26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潢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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