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的李某某正值大好青春,正是努力奋斗实现自我价值的时候,却好逸恶劳不务正业,妄想凭借盗窃手段“轻松赚钱”。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7年12月5日,李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洪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翻墙入室实施盗窃。虽未窃得多少有价值的财物,但其连续多次、入室盗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并且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感。
潢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事关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快速审理,在15日内迅速办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李某某亲属对被害人损失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等,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