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刘海龙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8年4月9日至4月15日。如对罪犯申请监外执行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65150)。
潢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附:
罪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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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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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次监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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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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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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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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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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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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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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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海龙因患有双肺肺结核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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