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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刘海龙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 公示

发布时间:2018-04-12 16:3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刘海龙申请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849日至415日。如对罪犯申请监外执行情况有投诉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或投寄到本院审判监督庭(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邮编:465150)。


潢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附:

罪犯

姓名

出生

年月

历次监外执行情况

申请人

申请事由

刘海龙

1961.6.21

刘海龙

罪犯刘海龙因患有双肺肺结核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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