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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与机制方面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8-14 10:35:05


论文提要:本文立足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与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以及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少年刑事司法的规定相比较,归纳出司法实践中阻碍“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开展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阻力性问题。在处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司法主体上存在体系不健全,少年法庭独力难支的问题。在对少年适用刑罚上存在非监禁化理念未能得到普遍认可,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方式单一,有罪判决率高等问题。在少年刑事审判过程中制度执行不充分,社会调查、教育作用发挥不够,多数徒具形式意义。在判后存在缓释人员监控不力,判后矫正帮教无章可循的问题。通过以上问题的提出,进一步分析指出问题的存在有多种因素,但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法。借鉴国际条约的指引和我国少年刑事司法的探索,提出以下制度的创设供研究:即制订独立的少年刑事特别程序法,从立法形式及内容上构建少年刑事司法体系;建议增设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方式,减少未成年人接受审判的机率,慎重对未成年人运用刑罚判决;完善我国现在法律法规中对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明确其在少年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参与量刑的价值;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深刻理解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和内涵,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扩大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范围和结果;开拓创新既能体现我国特色,又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处罚制度,体现出惩教结合的特征,将刑罚改变为一种矫正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最后呼吁尽快建立矫正帮教体系和程序,重视再社会化过程,使少年刑事司法的有效性得到巩固与加强。全文共计8288字。

 

正文:我国从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五个春秋。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色长足的发展。少年法庭在法院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人文色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立法院形象的标志窗口。今年五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关于全国少年法庭工作情况汇报的专题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1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正面临更大的机遇。由于少年司法活动有着广阔的探索空间,少年审判活动的开展在各个层面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和差距,笔者从在基层法院开展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中,发现少年刑事司法活动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问题,很多问题都期待完善现有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从

 

1、《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报》2009515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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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明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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