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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5-10 13:08:39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决策部署,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自觉到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作为公职人员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除依法对其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外,将通过司法建议,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四、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通过公诉或自诉程序,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自觉向申请执行人或者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通告内容依法严厉制裁。

六、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对于提供线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2018年5月8日


接受举报单位:潢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接受举报电话:0376-6362661、6362660、6362658

集中曝光专栏:潢川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第十二期):http://hnhc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190


责任编辑:李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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