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法院在市中院执行局的直接指导下,贯彻落实省法院集中腾房专项活动的部署,圆满执结了一起涉案房屋面积达2000㎡的房屋租赁合同案,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2013年10月,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下王某某位于潢川县航空北路与三环路南交汇处的临街门面房,租期十年,但刘某某自第二年起就拒不支付租金,王某某遂将刘某某诉至法院。2018年5月10日,潢川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王某某。判决生效后,刘某某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由于涉案房屋面积大,内部物品、设施多,涉及利益主体多,实施整体强制腾退的难度不小。潢川法院执行局研究确定了“以强制措施为后盾,敦促被执行人自行腾退”的执行思路。市中院执行局对这一思路予以认可,并在协同执行机制下就强制腾退该房屋给予大力支持。
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羁押在潢川看守所。该案承办人姚伟多次到看守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耐心沟通、释法说理,讲明法院强制腾退与自行腾退之间的不同的法律后果。刘某某最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腾房,并委托其亲属对房屋进行腾退。


8月10日上午,在执行团队负责人姚伟带领8名执行干警,与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一起,对房屋的腾退情况进行实地查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这起大体量腾房案至此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