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当事人认为,案件一到法院,法院就该负责到底,就要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地实现,否则就是执行不力、就是“执行难”。这样的观点是否科学呢?
其实,无法执行到位法官们心里也倍感无奈
之所以导致执行申请人产生误解
是因为很多人没有区分清楚
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敲黑板、划重点
执行难 ≠ 执行不能
“执行难”的主要表现
01
被执行人有一定的履行能力,却千方百计地逃避执行、阻碍执行;
02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却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
03
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部门不配合、不协助法院执行等。

“执行不能”的主要表现
“执行不能”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如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无稳定收入等。
下面,请跟随小编去看个案例~
2016年9月,桂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途中,与步行经过公路的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桂某某肇事后逃逸。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桂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随后,张某子女张某某等五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桂某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潢川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某等11万元,桂某某赔偿张某某等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桂某某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等五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桂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正在监狱服刑,执行人员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桂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信息,结果显示其名下除那辆已经损坏、价值不大的肇事车辆外,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到监狱会见服刑中的桂某某,桂某某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前往桂某某住处及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查明桂某某妻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家中有三个孩子需抚养,生活比较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潢川法院依法将桂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在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经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人说明情况,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普法小贴士: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会将案件裁定“终本”: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对话:终本案件是否就是以后不管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暂时性退出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结案、程序性终结。经过严格程序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人民法院不是束之高阁,放任不管,而是进行动态管理:一是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执行。
二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上有一定的交集,容易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说了这么多,
希望大家能明白,
“执行不能”≠“执行难”,
真心希望大家能够对法院执行工作
有一个理性、客观的认识。
执行干警们拼尽全力
只为让每一个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