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拿到了新房钥匙,我们老俩口算是有着落了!”在潢川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申请人陈某对着执行法官吕亚静乐呵呵地说。
陈某、卢某居住在单位家属院。2010年9月,因家属院改造,陈某、卢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合同》,将其居住的房屋交付给地产公司统一建设,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过渡安置费、搬家费等,并在完工后按折算面积向二人交付房屋一套。2013年,地产公司代表人病逝,由其子李某继承财产及权益,后李某以其它地产公司名义进行了建设,但未按合同向陈某、卢某交付住房,陈某、卢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生效判决规定,李某向陈某、卢某交付住房一套,并赔偿过渡安置费、超期交房补偿款等费用。李某未履行判决,陈某、卢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交付房屋,负责本案执行的执行团队负责人吕亚静充分向被执行人李某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因对交付房屋的面积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实际交付及赔偿数额等问题僵持不下,各不相让。为使案件执行取得突破,执行人员与潢川县房地产测绘队联系,取得测绘部门的数据支持,双方对于房屋面积的争议得到了解决。但因赔偿涉及项目较多,双方意见差距仍非常大,执行团队成员不厌其烦地分头做调解工作,从每个分项数额一点一点确定调解意见。经过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卢某如愿地拿到了房屋钥匙和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