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我来还,谁让我有责任呢,后天我就把钱带来。”一起借款的担保人同时也是被执行人的袁某对执行干警说。
2013年,芦某以资金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15万元,约定了还款期限,袁某为借款提供担保。此后芦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2017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芦某和袁某还款。潢川法院经审理判决芦某应偿还借款,袁某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芦某和袁某均未还款,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在向芦某、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结果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干警依法对芦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并将袁某拘传至院。在向袁某充分释法说理后,袁某明白了自己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表明愿意筹款偿还李某借款。
3月27日下午,袁某带着现金来到潢川法院执行局,先期偿还10万元借款,并提供财产保证,与申请人约定了剩余借款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