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刚满14岁的少女大白天公共场所暴力抢劫,其行为令人震惊。潢川县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庭审中,三少女痛哭流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
2008年10月,刚满14岁的三女孩俞某、闫某、向某,连续3次在潢川县第二中学门口、西亚超市门口、护城河小商品市场采用暴力殴打方式实施抢劫。第一次抢走1位被害人10元钱和一块手表,第二次抢走2位被害人几元钱,第三次对1位被害人殴打后没有搜到钱物。
三女孩在作案时均刚满14周岁,稚气未脱,戴着冰冷的手铐被提上法庭,神情惊恐而迷茫。三人均早年辍学在家,其中俞某、向某自幼父母离异,缺乏必要的管教。在法庭审理中,三女孩的监护人均表示以后积极承担起监护责任。
潢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作案时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审理方针,对三被告人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