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10个,分别为: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7个,分别为:金融法庭(付店法庭)、双柳法庭、来龙法庭、传流店法庭、少年家事法庭(开发区法庭)、谈店法庭、桃林法庭。
潢川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派出法庭,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2078万元,支出总计2078万元。与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92.37万元,下降4.26%。主要原因是:潢川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20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078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20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07.8万元,占91.81%;项目支出170.2万元,占8.1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078万元,与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92.37万元,下降4.26%。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07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支出1703.5万元,占81.9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7.1万元,占8.52%;卫生健康(类)支出81.5万元,占3.92%;住房保障(类)支出115.9万元,占5.58%。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907.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支出1533.3万元,占80.3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7.1万元,占9.28%;卫生健康(类)支出81.5万元,占4.27%;住房保障(类)支出115.9万元,占6.08%。
七、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八、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37.1万元。与2020年相比,“三公”经费预算增加18.1万元,增长15.21%。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2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15.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运转经费情况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构运转经费预算434.1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用于以下方面:办公费50万元;水费10万元;电费58.4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护)费10万元;培训费4.4万元;公务接待费15.6万元;政法单位被装购置费26.8万元;劳务费10万元;工会经费16.9万元;福利费2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5万元;公务交通补贴65.2万元;退休人员公用支出4.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其他用车 0 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