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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潢川县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21-02-23 17:26:53










 


第一部分 潢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汇总表



第一部分

潢川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 潢川县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 审判法律规定由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 审判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 受理不服潢川县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是否再审。

(四) 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 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 对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做好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七) 做好本院的检查工作。

(八) 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九) 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 完成应由潢川县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潢川县人民法院预算单位构成

潢川县人民法院规格为正科级单位,内设机构10个,分别为: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政治部、综合办公室(督查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司法警察大队;派出法庭7个,分别为:金融法庭(付店法庭)、双柳法庭、来龙法庭、传流店法庭、少年家事法庭(开发区法庭)、谈店法庭、桃林法庭。

潢川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因是首次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尚待理顺,院所属单位预算暂统一编入院机关,本次公开预算数据既包括院机关,也包括派出法庭,未做区分。

 

第二部分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总计2078万元,支出总计2078万元。2020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减少92.37万元,下降4.26%。主要原因是潢川县人民法院为省以下法院检察院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单位,2021年作为省级一级预算单位进行管理,经费保障渠道发生了变化,保障标准与之前有所变化(以下预算增减变动原因相同不再赘述)

二、收入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收入合计207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2078万元; 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0万元。

三、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支出合计207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07.8万元,占91.81%;项目支出170.2万元,占8.19%。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078万元,2020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减少92.37万元,下降4.26%。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07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支出1703.5万元,占81.9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7.1万元,占8.52%;卫生健康(类)支出81.5万元,占3.92%;住房保障(类)支出115.9万元,占5.58%。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年初预算为1907.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公共安全(类)支出支出1533.3万元,占80.3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77.1万元,占9.28%;卫生健康(类)支出81.5万元,占4.27%;住房保障(类)支出115.9万元,占6.08%。

、支出预算经济分类情况说明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17〕98号)要求,从2018年起全面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分设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我院《支出经济分类汇总表》, 按两套经济分类科目分别反映不同资金来源的全部预算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为137.1万元。2020年相比,“三公”经费预算增加18.1万元,增长15.21%。

具体支出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 0 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21.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5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工作所需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用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 15.6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我院2021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情况

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机经费预算434.1万元,主要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及正常履职需要,用于以下方面:办公费50万元;水费10万元;电费58.4万元;差旅费20万元;维修(护)费10万元;培训费4.4万元;公务接待费15.6万元;政法单位被装购置费26.8万元;劳务费10万元;工会经费16.9万元;福利费21.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21.5万元;公务交通补贴65.2万元;退休人员公用支出4.1万元。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0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我院2021年预算项目均按要求编制了绩效目标,从项目产出、项目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设置了绩效指标,综合反映项目预期完成的数量、实效、质量,预期达到的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影响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2020年期末,我院共有车辆2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8辆,其他用车 0 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 0 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 0 台(套)。

(五)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情况

我院没有负责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潢川县人民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表

责任编辑:郭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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