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潢川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洋洋(化名)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俗话说:“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2008年6月底,河南省鲁山县年近18岁的男青年洋洋,在家闲暇无事便想起了潢川县的朋友小王,远道投奔而来。“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朋友小王热情接待了洋洋,便让洋洋在自己经营的“浴足”店里住下。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在洋洋客住的十多天里,小王收银台的钥匙并没有特意放起来,他也从没有往坏处想过。
对小王的如此兄弟情义,洋洋并没有珍惜,而是打起了歪主意。2008年7月11日16时许,洋洋趁该店其他人熟睡之际,偷偷拿起放在收银台边的钥匙打开收银台一抽屉,窃取现金2617元后逃窜,并将窃款挥霍贻尽。2009年8月10日,逃窜一年之久的洋洋被抓获归案。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洋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由于其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