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潢川县法院桃林铺法庭及时审结一起涉及农民工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雇主吕林、王永当庭给付农民工沈军赔偿款10000元。
沈军是潢川县桃林铺镇黄楼村农民,从2006年起,每到农闲时节,他便到本镇吕林、王永开办的楼板预制厂打工,具体负责在搬运楼板时撬垫楼板工作。2008年农历11月18日,沈军在撬楼板时,右手食指第一指节被当场砸掉,沈军随即被人送往医院治疗。可吕林、王永却不管不问。出院后,沈军多次找二人要求赔偿,二人在支付600元赔偿款后,不愿再承担责任。万般无奈之下,沈军提起诉讼。
潢川县法院桃林法庭接到此案后第一时间启动调解程序,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沈军的现状以及吕林、王永对此事的态度,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指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苦口婆心地劝说,吕、王二人终于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遂与沈军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了10000元赔偿款。
(董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