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 法院
潢法发〔2021〕34号 签发人:付艺伟
潢川县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案工作的规定
(试 行)
为进一步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根治限制立案、拖延立案、推诿立案等顽障痼疾,规范线上线下立案流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推动两级法院提升一站式建设水平。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登记立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分案交费工作的通知》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审判质效管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当事人起诉、自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等其他理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不得拒绝或限制司法确认、督促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登记立案。。
第二条 规范各类立案所需的证明材料。审核当事人的起诉和自诉,不得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外增加立案证明材料。不得要求原告提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能够证明在受诉法院辖区居住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居住证明;单位已经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的,不得再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当事人持本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的,由负责立案工作人员通过审判流程系统查询裁判文书的生效,送达时间等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第三条 为律师代理立案提供方便。律师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立案材料代当事人立案的,不得要求当事人同时到场;不得要求律师提供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不得限制实习律师代办立案事务。
第四条 严格执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规定。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条件”“缺少材料”等模糊理由将案件随意退回、反复退回,严禁让 当事人反复补正。
第五条 规定立案手续。收取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应当依法出具收据,列明材料清单;起诉状、自诉状的落款时间早于提交时间的,应当引导当事人注明提交时间;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六条 独立行使立案职责。有立案权限部门对各类案件进行统一立案,独立行使立案职责,决定是否登记立案时,不应当经其他部门同意或批准,对重大、敏感、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群体性案件,立案前应当向院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 严禁限制、控制和推诿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变通方式不立案、拖延立案、推诿立案,严禁在月底。季度底、年底控制立案,严禁各种形式的限号立案或排一个号只能立一个案件,严禁有管辖权的法院间互相推诿立案等。
第八条 防止超期立案分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录入系统后7天内立案、立案后3天内分案,二审、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录入系统后5天内分案,首次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案件录入系统后2天内立案、立案后3天内分案。从事立案、分案工作的同志切实增强责任心、纪律性,特别是人民法庭的立案、分案工作,努力做到当天收案当天立案当天分案,有特殊情况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提高分案精准度,尽量减少退回案件数量,对退回的案件要甄别原因,不能随意接收,并在退回之日起3日内再次完成分案。
第九条 规范网上立案办理。人民法院收到网上立案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审核完毕,通知、回复当事人一律在网上办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理由;立案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以及不按时补交的后果,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
第十条 规范网上交费流程。立案庭依法登记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后,应当及时通过电脑随机分案。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用的,由审判庭依法办理,不允许把交费和立案、分案捆绑在一起,不交费不立案或者不交费不分案;网上交费的,由立案工作人员负责“换票”,不得要求当事人再到法院“换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的,优先选择网上送达或告知从网上下载。
第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案件立案转移工作。对于营商环境案件,应当确保在收到诉状的当天审核完毕,一审案件100%当场立案,当天分案;不断提高营商环境案件网上立案率;案件上诉的应当在结案25天内将案宗转移到二审法院。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立案服务功能。人民法庭是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而设立的,各人民法庭都应当开通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为人民群众提供网上立案交费服务,方便人民群众就近办理网上立案事务。严禁人民法庭在立案、交费、送达等事务上让当事人来回跑,要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
第十三条 端正立案诉讼服务态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服务,平等对待当事人,让来诉来访群众感到“人受尊重、办事方便”。对群众投诉多,反映强烈的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立案和诉讼服务窗口。
第十四条 加强监督指导。我院立案庭开展经常性巡查,对发现不依法立案和立案不规范问题,及时督促下级法院或人民法庭整改纠正。对当事人通过立案监督举报电话或12368热线电话对立案工作进行的投诉,逐案登记,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当事人,反应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问责;造成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从严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潢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