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河南省潢川县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小丽(化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小丽家住河南省潢川县来龙乡,高中期间,父母离异,后辍学在家。2009年2月1日20许,小丽与同伴小刚(另案处理),在县体育中心溜冰场溜冰,因燃放烟花,与同在溜冰场溜冰的兰兰发生口角。小丽、小刚便与阿强(另案处理)联系,阿强随即带人持械赶到现场。在众人的助威下,小丽即上前殴打兰兰,继而两人厮打在一起,和兰兰随行的小伟见势不妙即上前拉架,阿强等人持钢管将小伟打到在地,后阿强等人又将兰兰打伤。后经法医学鉴定,小伟、兰兰的伤情均属轻伤。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丽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小丽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量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