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公安局
潢法文﹝2021﹞95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公安局
印发《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
(试行)》的通知
县法院、县公安局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潢川县人民法院与潢川县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实行)》,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潢川县人民法院 潢川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推进我县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深入开展,为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制度保障,潢川县人民法院与潢川县公安局就加强执行协作联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明确法院和公安机关协作联动机制建设的工作重点,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健全完善密切配合的长效机制,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按照“领导监督坚强有力、联动协调顺畅有效、执行行为公正规范、执行保障跟进到位”总要求,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着力破解“查人找物”难题,大力推进“查找精准快捷、扣押便利及时、移交顺畅有序、配合紧密依法”的执行协作联动运行机制,提升法院执行工作能力,确保如期完成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1、信息化与传统模式相结合。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建立信息网络共享机制,本着切实管用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传统对接模式,作为执行协作联动信息化建设的有益补充。
2、总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执行协作联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坚持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建立健全执行协作联动长效机制。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在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过程中,着力构建在全县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工作机制;根据协作事项的复杂程度和信息化建设的周期不同,先易后难。
3、密切配合与相互制约相结合。县法院和县公安局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影响协作联动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突出问题,密切协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公安机关对于协助的事项应当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但不对协助事项及依据进行实体审查,对于请求采取的相关措施,按照协作联动机制框架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应责任由执行法院承担。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查找被执行人协作联动机制。建立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执行法院通过网络向公安机关推送需要查找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安机关适时为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实际居住地、出入境等信息,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控制到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接收。
(二)健全查扣被执行车辆协作联动机制。对于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被执行车辆信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查提交的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明,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机动车的登记业务(含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将查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将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车辆管理所接到法院公函,通知解封机动车档案的,立即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机动车的各项登记,将解封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需要在机动车布控系统中予以布控拦截的被执行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布控工作和交警执法站机动车查控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法院对于公安机关查扣到的被执行车辆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三)健全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机制。法院依法规范合理运用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暴力抗法行为等进行处理。对于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员,公安机关依法收押,解决“送拘难”。对暴力抗拒执行的,公安机关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四)健全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法院要加强协助配合,统一打击拒执犯罪立案标准。对于法院依法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以及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案件,公安机关立当依法接受移送材料;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受移送材科后15日内书面答复。解决拒执罪“立案难”问题,建立依法高效规范办理拒执犯罪案件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公安机关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信用惩戒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工作机制
(一)强化制度落实。县法院、县法院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查询和使用共享的信息,确保机制运行顺畅有效。
1、信息适时共享。县法院与县公安局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工作机制,适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工作、总结交流经险。
2、文书效力互认。县法院与县公安局对于双方出具的本执行协作联动机制中涉及的法律文书,与本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具有同基效力。公安局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进行实体审查,对法院请求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协助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拒绝采取相应措施。电子法律文书与纸质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法律文书的电子化信息传输与书面纸质材料互相补充。
3、行为效力互及。县法院和县公安局在本协作联动机制下实施的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公安机关通过网络实施本协作机制的行为,与双方人员赴现场处置具有同等效力;公安机关依本机制实施的查询、控制等措施,与法院实施的行为具有同等效力,相应法律后果由法院承担。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法院、县公安局应当把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并在平安建设工作中进行检查考核。
1、健全组织架构。县法院、县公安局分别成立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协作联动机制工作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组长分别由县法院、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建立联络机制。县法院执行局、县公安局信息通信部门为执行协作联动具体联络部门,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执行协作联动机制运行中的日常联络。
3、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协作联动联络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遇有紧急事务随时召开,推动工作落实。县法院及县公安局在本机制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层报省法院和省公安厅,由省法院、省公安厅协商处理。
(三)确保信息安全。县法院与县公安局要建立和完备系统日志,直接、全面记录用户的访问信息,杜绝超权限操作,确保相关信息仅限于执行协作联动事项使用。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