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潢川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小阳(化名)犯盗窃罪,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年近17岁的小阳系河南省潢川县人,家住农村,父母均系农民。为改善生计,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操劳的母亲平日对其疏于管教,小阳初中没毕业就辍学在家。
2008年12月10日22时许,小阳与他人到城关一家网吧上网时,见门口停一辆银灰色“雅迪”牌电瓶车,顿生窃意,乘无人之机,将电瓶车推走。行至约100米时,因其形迹可迹被巡逻民警拦截。在接受民警盘问时,小阳主动交代了盗窃电瓶车的犯罪事实。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604元。后赃车退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退失主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