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潢川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19780元。
现年64岁的张某于1986年至2007年间担任潢川县刘靛行村村支部书记,曾协助乡政府从事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行政管理工作。2000年3月,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村征地补偿款21780元及村树木补偿款130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退出赃款15000元。同年7月至9月,其还利用职务之便,四次将村征地补偿款22000元借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或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全部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经手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4780元;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部分贪污赃款,挪用的公款于案发前已全部归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