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潢川县法院付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的同居关系析产和子女抚养纠纷案。承办法官通过真情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了争议焦点。
2004年6月,年仅17岁的张玲便由其父母安排,通过媒人认识了大其9岁的男孩高强。由于双方均为聋哑人,沟通起来非常困难,两人认识后接触较少,也谈不上建立起感情。2005年9月,两人尊奉父母之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了同居生活。由于张玲未达到法定婚龄,两人同居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0月,两人非婚生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大打出手,进而分居。分居后,因两人未能协商好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张玲遂诉至法院。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残疾人,潢川县法院从保障残疾人司法原则出发,及时立案并减免诉讼费用。承办法官经庭前调查得知双方矛盾的焦点是对非婚子抚养权的争夺上。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家人为争夺孩子不惜动用一切力量和手段。高强父母更是极端,提出张玲若要领走孩子就以死相拼。
面对此案的僵局,承办法官通过代理人分别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还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邻居到双方的住处,并聘请特殊教育学校的哑语老师担任翻译,共同召开调解会。通过真心沟通交流,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均为法官司法为民的真诚作风所感动,同意调解。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对孩子归属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当庭签订了调解协议。一起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民事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