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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学“三个规定” 夯实防止干预司法“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3-09-28 11:27:40


全面学

“三个规定”即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提升学

“三个规定”是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廉洁的重要制度创设,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和司法人员三个角度,构建起防止干预司法案件的制度体系,为防止干预司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特殊关系人交往划出了醒目红线,架起了防止司法勾兑和利益输送的“隔离带”。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对于构建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具有长远而重大的意义。



重点学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属于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分。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有关情况的属于违纪行为,按照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理处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实操篇

如有涉案材料,请直接递交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如需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请直接向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询问,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及相关法院诉讼服务平台、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查询。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刘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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