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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此为止!潢川法院集中审理三起盗窃案

发布时间:2024-09-14 08:45:13





为全力做好社会治安重点工作,打击防范盗窃犯罪,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9月10日,潢川法院集中审理三起盗窃案件并当庭宣判。

1.被告人姚某某盗窃案

2024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在潢川县迎宾路智慧星幼儿园附近,趁夜深无人之机,将停放在该小区的两辆摩托车、两辆电动车通过徒手推车的方式盗走后停放在其他地方。案发后,被盗车辆均被侦查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王某某盗窃案

2024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潢川县张集乡自己家中,趁被害人凡某某不注意拿走凡某某轿车钥匙将后备箱打开,把车后备箱内金银首饰和钻石戒指偷走。2024年7月9日,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2024年7月3日王某某退还凡某某现金并取得谅解。

3.被告人陈某某盗窃案

2024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路过潢川县广济街道办事处庙岗村苏信大道时,将被害人停在路边未拔钥匙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两把电锯、 一块锂电池、一部手机53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盗财物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当庭宣告判决。

偷盗不可为,“伸手”必被抓。倘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盗意识,注意妥善保管财物,一旦发生财物被盗的情况,请立即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宇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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