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行为,以“案中人”警示“案外人”,切实提高广大驾乘人员法纪意识和安全意识,全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6月6日上午,潢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柏定担任审判员,依法集中审理两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陈某危险驾驶案
2025年5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潢川县黄国路小学附近被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二、被告人严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3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潢川县双柳树镇第二小学附近被潢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5.9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严某某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判决结果,被告人严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方向盘关乎生命,酒杯连接祸端,油门承载责任!”危险驾驶行为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极端漠视,是对公共安全底线的严重挑战。任何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危险驾驶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共同营造自觉抵制危险驾驶、人人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社会氛围,携手守护我们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