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本院新闻

猪肉涂上荧光剂“美颜”?判刑+重罚!潢川法院典型案例敲响警钟

发布时间:2025-09-26 16:21:12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以来的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尚德守法、共享食安”的主题。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彰显人民法院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和决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一: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在陈某某处购得111斤猪肉,在明知猪肉上不能添加、涂抹荧光增白剂的情况下,为使其销售的猪肉外观“新鲜”,使用荧光增白剂水溶液擦拭猪肉后销售。当日被市场监管与公安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查获问题猪肉14.6斤,剩余96.5斤猪肉全部销售完毕。经检验,涉案猪肉荧光增白剂呈阳性。

潢川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158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陈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销售的猪肉上涂抹有害非食品原料荧光增白剂后出售。当日7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与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对被告人陈某某销售的猪肉抽样。经检验,发现送检的猪肉荧光增白剂呈阳性。查明其销售问题猪肉12斤,货值144元。

潢川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44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2月25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销售的猪皮上涂抹有害非食品原料荧光增白剂,当日7时许,潢川县公安局民警与潢川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合执法时,对被告人汪某某售卖的猪肉提取三份样本进行抽检,经检验,该带皮猪肉的荧光物质呈阳性。2023年3月17日,潢川县公安局民警再次到被告人汪某某的猪肉摊位抽样检测,经检验,该带皮猪肉的荧光物质呈阳性。涉案猪肉共计93.2斤,经鉴定市场价值为1095.2元。

潢川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952元,上缴国库。

荧光增白剂对人体健康存在潜在危害,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被告人为追求不正当商业利益,置国家法律和人民群众健康于不顾,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尚德守法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潢川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筑牢食品安全司法防线,为守护好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刘宇环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