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潢川县法院执行局执行和解室内,欢声笑语,暖意融融。一句句关切的问候,一句句善意的嘱咐,让申请人周家志感动不已!当他双手接过那沉甸甸的66000元钱时,还是抑制不住感激的泪水,只好任其挥洒。回想漫漫十年追索赔偿路,如今得以圆满解决,少言寡语的周家志只是一个劲地对执行法官们说着:“谢谢,谢谢!……”
话还得从十年前说起。2001年9月,时年五十余岁仍孑然一身的周家锁在潢川县隆古中心村抗旱凿井施工中突发疾病,于同年11月18日不治身亡。因该工程由潢川县水利施工总队(以下简称施工队)承包,周家锁的父亲便于2003年向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同年12月22日,该局作出了潢劳社工伤字(2003)027号关于认定周家锁构成工亡的通知。施工队不服,向潢川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该院于2004年12月8日作出(2004)潢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工伤认定通知书。此时,周父已去世。
为讨个说法,也为了告慰已逝的父亲和哥哥,周家锁的弟弟周家志又走上了漫漫追索赔偿路。2006年4月16日,周家志再次向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该局于同年8月27日作出《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周家锁为工亡,但施工队不服,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潢川县人民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施工队仍不服,遂向潢川县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潢川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维持了潢川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河南省工伤认定决定书》。施工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周家志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潢川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周家锁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5日作出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施工队支付周家锁各项补助款67296.04元。施工队还不服,又向潢川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判决:潢川县水利施工总队应支付周家锁各项补助金97287.54元。该判决书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22日,周家志向该院申请执行。在听取了申请人十年维权艰辛之路的情况后,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及时向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进行了汇报。经研究,执行局很快制定了执行方案,并采取有力措施。因周家志常年心系维权,耗费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每当看到申请人那期盼和焦虑的眼神,在考虑到他家庭困难又面临春节将至时,执行法官便暗下决心,坚决攻下此案。在执行过程中,面对困难,执行法官及时调整并不断拓宽执行思路,借“万名法官回访万名当事人”活动之契机,走下去用真心、诚心和耐心多次与被执行单位的领导进行面对面地沟通、交流,还和职工代表进行座谈,释法析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再把申请人十年来走过的艰辛之路一一告白。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在执行法官的“三心”感召下,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潢川县水利施工总队更是主动将66000元的赔偿款送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