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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法院:关注弱势群体 切实保障诉权

  发布时间:2010-02-02 10:11:01


 

    潢川县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人为本,注重对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如为聋、哑、盲、末成年人和其他附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指定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为聋、哑人提供哑语翻译;为方便一些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采取到案发地开庭等等。

    近日潢川县法院就审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件,审理中不仅为二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还委托了哑语老师为他们担任翻译,使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安徽省太和县人程某和河南省郸城县人张某均系聋哑人,2007年二人从聋哑学校出走后一直在外流浪。2009年10月18日,二人辗转来到潢川县。因饥饿难忍,二人于翌日凌晨3时许窜至潢川豫鑫宾馆,盗取现金2529元。案发后赃款全部退还失主。案件起诉来院后,承办法官及时为二被告人各指定了辨护人,提供法律援助。 开庭时邀请潢川县特殊教育学校哑语老师担任哑语翻译。庭审中二被告人通过哑语老师的翻译,与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沟通,陈述犯罪实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这样不仅查清了案件事实,也使二被告人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后二被告人被以盗窃罪各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二人已刑满释放。

责任编辑:志淮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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