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国家电能的案件,被告人姚明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姚明洲系潢川县魏岗乡牛岗村姚楼村民组村民。2009年4月5日,被告人姚明洲在自家建房时,为省电费,多次偷接220伏低压线,用于建房的搅拌机,潜水泵等施工用电。2009年6月28日,潢川县牛岗供电所工作人员在该村清理公用220伏低压线路树障时,发现了姚明洲偷接电线的事实。经信阳市人民政府保护电力办公室认定,姚明洲盗窃电能价值为2227.68元。案发后,姚明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被害单位各种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明洲采取偷接电线的方式,秘密窃取国家电能,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姚明洲能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了经济损失,遂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