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通过出售假币致富的被告人王德强,日前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以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1年8月6日,被告人王德强伙同王泽坤(已判刑)携带假币到潢川出售,并约定等假币卖出后赚的钱二人均分。当日下午,二人窜至潢川县城关汽车站附近联系买主准备交易时,因形迹可疑被潢川县公安局干警发现,二人分别逃窜。王泽坤被当场抓获并收缴百元面额假币49900元,被告人王德强外逃8年之后,于2009年6月26日向潢川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德强伙同他人出售假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假币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德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德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其亲属自愿代其缴纳罚金,遂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