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彦青、孙兰英夫妇因琐事与邻里产生纠纷,为泄愤故意放火,剥夺他人生命。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任彦青、孙兰英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2726.41元。
2009年4月29日,任彦青家的抽水管被同村村民任某某开三轮车轧破,双方因此发生厮打,产生矛盾。2009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任彦青、孙兰英夫妇为泄愤携带汽油、火机等作案工具,翻墙进入任某某院内。听到动静的任某某之妻雷某某打开房门查看时,任彦青将汽油泼到门上及雷某某身上,其妻孙兰英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雷某某身上当即着火。任彦青手持铁棍堵在门前,被害人雷某某夫妇从楼上逃走。经鉴定,雷某某双下肢III烧伤,面积约占人体面积的15%,属重伤,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彦青、孙兰英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趁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泼汽油放火的方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