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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04-28 16:39:56


日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熊成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991210时许,被告人熊成术驾驶中型自卸式货车沿潢川县城关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途中,欲转向卜塔集路口方向。此时,被害人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带着其外孙蒋某、其妹妹王某由北向南行驶,因被告人熊成术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采取措施不当,致其驾驶的自卸式货车与被害人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驾驶人王某及乘车人蒋某死亡、乘车人王某受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熊成术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熊成术到公安机关自首。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了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成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转弯时未注意观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其他车辆与之相撞,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对其作出缓刑判决。 

 

责任编辑: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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