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公告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0-05-13 09:53:26
王俊:
本院受理杨清松诉你及你父亲王光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清松诉讼请求你及你父亲王光学返还婚约彩礼壹拾万零捌仟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潢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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