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丽:
本院受理原告卢林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一)准许原告卢林望与被告陈国丽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卢××随原告卢林望一起生活,被告陈国丽暂不负担抚养、教育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