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朝气蓬勃,精力旺胜,喜欢争强好胜。稍不注意,很容易引发犯罪。近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处理一起中学生因逞强好胜引发的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赔了钱,又判刑。
被告人李某是潢川县某中学的高一学生,学习一般,平时爱讲哥们义气,逞强好胜。平时就看不惯同级段同学刘某言行,2008年11月15日上午放学后,便要教训教训刘某,被同学们劝开。但是李某觉得很没面子,仍不依不饶。下午李某电话联系社会青年胡某,让胡某帮其找人教训刘某。于是胡某纠集了十多名社会青年,在学校门口等刘某。下午放学后,该伙对同学刘某及其一起的赵某砍打,致赵某全身多处被砍伤,右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已属轻伤。案发后李某非常后悔,其家人赔偿了赵某济损失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故纠集他人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被告人李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其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 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又真诚悔罪,对其轻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