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少年随意殴打他人,潜逃二年选择了投案自首,法庭审理中表示一定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8年3月13日夜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伙同王某、冯某(二人已判刑)、刘某(已治安处罚)酒后在潢川县体育中心遇到被害人金某某、谢某某,被告人吕某某等人见二人不顺眼,便对二人殴打。随后,又租乘出租车强行将二人拉到潢川县城关方店铁路桥下,用皮带、树枝等对二人殴打,又电话叫来杨某某、谭某某、胡某某(均治安处罚)等人对金某某、谢某某殴打,后该伙乘出租车离去。经法医鉴定,金某某、谢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0年2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某某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