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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债父还起纠纷 法官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09-06-18 17:24:32


62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传流店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子债父还的债务案件,有效化解了矛盾,起到良好的效果。

20075月,原告韩青出卖给王强一处房屋,价款98000元。由于二人关系尚好,加之王强从事房屋开发资金紧张,韩青未及时催要。不料2008年年底,王强突遇车祸身亡。因王强生前离婚,留下的几处房屋均由其父占有居住。为追回房款,韩青多次找王父催要。王父则表示,自古只有父债子还,未听说过子债父还,儿子生前的债务与己无关。双方由此产生矛盾。20095月,韩青将王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代子偿还债务。

潢川县法院传流店法庭接到此案后,因被告抵触情绪很大,承办法官便耐心地做其思想工作,并给他宣讲《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讲明他作为儿子遗产的继承人,有义务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儿子生前债务。承办法官还专门走访了被告居住老城办事处爱国村村委会,请求该村委会协助法庭共同做被告的工作。同时,还找到被告的亲属出面劝说。终于,被告愿意坐下来商量此案,原告也表示同情被告丧子还债的处境,愿意作出让步。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兑现。原告当即撤回了起诉。

(刘新力)

责任编辑:张振芳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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