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看守所度过18岁生日的李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两次获刑,刑满释放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又因盗窃再次被抓。7月13日,潢川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1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潢川县城关消防西巷,顺着窗户翻入该巷48号居民汤新明家中,趁汤家无人之机,盗窃一件杰克琼斯袄子(价值96元)、一部诺基亚牌310型手机(价值66元)、七件玉器、石器工艺品(价值1160元)及现金20余元。案发后,七件玉器、石器工艺品追退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