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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持刀伤人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0-07-16 10:14:36


714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花季少年持刀伤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小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小飞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小俊和小飞均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009122915时许,小俊、小飞在潢川县城关水文站附近遇到与其有矛盾的峻豪时,二人掏出随身携带的长刀追砍。追砍中,小俊持刀对峻豪头部猛砍一刀,当场将峻豪砍倒在地,致其开放性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峻豪的损伤程度属重伤。后经调解,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70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小俊和小飞均生活在单亲家庭,父母离异对其心里有不良影响。小俊自幼随母亲居住在姥爷家,家人对其关爱有加,但管教方法不当;小飞自幼随父亲生活,其父下岗后没有固定工作,平时忙于生计,对其缺少关心,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加之二被告人自控能力不强,法制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小俊和小飞表示痛改前非,立志重新做人,请求法庭给其改正的机会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当庭也作了深刻检讨,愿意汲取教训,保证以后对孩子严加管教,并请求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俊和小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人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宣教科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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