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项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有诉被告项玉红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7月30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潢川县人民法院审判庭6号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