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成树:
本院受理原告罗曙光诉被告张成树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共计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元);2、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款应付利息壹拾叁万零伍佰元整(130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潢川县人民法院付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