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正凡:
本院受理原告叶召荣诉被告李正凡债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归还欠款及利息共计14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潢川县人民法院付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