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公告
作者:付店法庭 发布时间:2010-07-20 17:10:23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刘邦芳诉陈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潢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邦芳与被告陈建国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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