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有荣:
本院受理刘祥运诉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刘祥运请求:1、与你解除同居关系;2、生育一女刘利由原告刘祥运抚养,并要求由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3、要求你返还彩礼12000元;4、要求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0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潢川县人民法院双柳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