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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公告

  发布时间:2010-07-20 17:14:54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张有荣:

本院受理刘祥运诉你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刘祥运请求:1、与你解除同居关系;2、生育一女刘利由原告刘祥运抚养,并要求由你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3、要求你返还彩礼12000元;4、要求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0720日上午9时在潢川县人民法院双柳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0年五月二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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