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6岁的在校学生蔡某某因同学在班内叫其外号,一时冲动将同学打成轻伤。2010年7月16日,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蔡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2009年5月20日8时许,蔡某某的同班同学吴某某在教室内多次叫其外号,引起蔡的不满,蔡某某用拳将吴某某打伤,致吴某某左腹部外伤致脾挫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属轻伤。案发后,蔡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吴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赔偿了吴某某经济损失51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时刚满16岁,其父母均系农民,平时与其缺乏交流和沟通,其随大伯在县城居住。案发时,被告人蔡某某系在校学生,学习成绩良好,并担任该班班长,未出现过违纪违规行为。此次由于年轻气盛,自控能力差,遇事不够冷静,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蔡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很后悔,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让其重返校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作案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在事情的前因上有一定过错,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的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对
其可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