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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牟利 判刑受罚重处

  发布时间:2010-07-21 15:39:37


629,潢川县法院对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王荣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0元。这是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维护儿童、妇女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中,审理的第八起涉及儿童、妇女类型案件。

被告人王荣元系潢川县白店乡人。自20092月至5月间,其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先后将潢川籍精神病妇女张某某、湖北籍精神病妇女肖某某及另两名妇女予以拐骗,并贩卖到河南罗山县涩港镇、睢县河集乡、孙聚寨乡给他人为妻,从中获利13500元。

潢川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荣元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三人以上,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在十年以上量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陈 明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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