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本属过失行为,肇事者主观恶意较小。轻者往往只需承担一些经济损失。但部分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逃逸。更有甚者,不顾他人阻拦,强行逃跑,造成人员受伤。从无意到有意,性质也发生了变化,从一般民事赔偿,转化为犯罪。不仅要赔钱,还要判刑。近日,潢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肇事后强行逃跑,造成阻拦人轻伤的罪犯张新华,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了刑事责任。
2008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张新华驾驶豫SDN829号货运机动三轮车沿潢川城关跃进路由西向东行至外贸小街路口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雷某、吴某撞倒。被害人吴某起身上前拦截三轮车,被告人张新华趁吴某不备,驾车加速行驶,再次将吴某撞倒,并将吴某拖行十几米。致吴某右侧下肢广泛性软组织挫伤,皮下出血。右侧下肢大腿中下段至右踝广泛皮肤挫伤皮下出血,超过体表面积6%。经法医鉴定:吴某伤情为轻伤。在审理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张新华赔偿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48000元、雷某经济损失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新华驾车肇事被人拦停后,不顾他人阻拦,仍驾车强行行驶,将被害人撞伤,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新华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