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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送达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0-08-30 09:49:09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张有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祥运诉你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0)潢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刘祥运与你所生育女儿刘利由原告刘祥运抚养,由你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二、驳回原告刘祥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00年七月二十三日

文章出处: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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